慈善基金是信托吗?
先答是否,再答为什么。 首先,慈善基金不是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如下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构成信托至少需要两个要素:
1、委托与受托:这是信托成立必备的要件之一。也就是说,必须先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
2、信托财产:这是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缺少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从上述法条可以知道,我国信托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 而现在对于慈善基金来说,大部分都具备一个重要的要素——公开性。
目前国内的慈善基金基本都登记在了民政部门,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虽然目前对于慈善基金会的监管仍然有不少问题)。这就意味着慈善基金的启动和运行都是公开的。公众可以随时查阅到慈善基金的收支情况。 如果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信托的“无法律限制”的法律性质完全相符。因此可以说,慈善基金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属于信托。 但是,慈善基金又不是典型的信托。为什么呢?因为慈善基金没有所谓的“信托合同”。
一般来说,设立信托会有明确的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会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现在的慈善基金会,由于受到政府监督的力度较大,所以往往缺少这样的正式文件。尽管有基金会章程,但那只是属于社团法人应当具有的“章程”而已,不能等同于信托合同。
另外,信托是有必要的法定手续的。例如,信托资金的交接、信托文件的备案等都需要依法办理手续才能成立。而目前的慈善基金似乎更多依靠的是道德约束和舆论力量,其成立并没有像信托那样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总之呢,慈善基金虽然满足信托的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并不属于传统的信托。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特殊类型的“准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