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诉讼费多少天退回?
上海法院一般会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原告,特殊情况会延长到60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由本院院长裁定中止诉讼:(一)申请人不能明确提供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的;(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失踪,又无书面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受遗赠证明或其他存在被继承人合法遗产的证据材料并经法庭调查无法认定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当事人亦不能提供其住所地的,经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出庭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二)被告死亡或者注销户口的;(三)离婚案件原告死亡的,对其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死亡的,不再继续审理;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
(五)可以终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19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受理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