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核销影响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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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按规定自行计算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料等后,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_CONFIRM_为坏账:(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存在国外经营环境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单笔数额较小、无法收回的;(4)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符合第四条第(3)至第(4)项条件的,应CONFIRM_为坏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的方式进行申报,清单申报可结合实际情况附少量文字说明。因此,上述企业经营外的损失应随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进行申报,提供相关证据后即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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