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如何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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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取得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因此,企业补入账的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包括税前扣除补入账之前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而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但应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不能为0,要合理确定其净值,会计上也要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否则也有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发现的以前年度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如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大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前款所述的累积影响数,是指以前各期尚未发现的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数。因此,对于上述无形资产未入账事项,属于重大的前期差错更正,无须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可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必须经过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对于上述补入账无形资产,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核算范畴,而不是追加投资,无须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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