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有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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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说,无论是否国资控股,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理论上说,国有控股公司也是要按工商注册时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的(增资部分除外)。但实际中,一般情况都是国资先承担责任然后通过资产处置等再向责任人追偿;

3、《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所以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公司都是独立的债务人,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4、只是对于国资占比较大的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会先行调整国股权额。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和民营企业的处理方式一样。 另外看到有人提到出资不实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及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股东出资不足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这里就涉及两个概念:

一是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它是指公司设立时其资本总额的确定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数额。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对公司所投资金的信赖利益。

二是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它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增加的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数额。这里的法定资本数额就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超过部分属于公司自由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挪用。 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只要是在合法范围内,都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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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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