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票有预增要求吗?
这个嘛,其实啊,是有的哦。。。 《证券法》第七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和附注,并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定期报告制度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了各个行业的公司章程指引,对定期报告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详见所设交易所有关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没有对公司高管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只能先来看看董事会应该履行的职责中有关披露信息的部分,然后结合相关规则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5条规定: “董事会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可以设若干副总裁.”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人。
《公司法》第46条第8款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107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据此,董事会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对于违反这一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