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破产制度?
就是给经营不善的企业一个“死”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展开债权债务的清理,制作债权申报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告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同时,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并书面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如果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的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大于其负债,且又具备破产原因(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净资产为负数)时,才能进入破产程序。否则,就终止破产程序,由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
在破产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全部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发生的支出均应作为破产费用列入成本。这些费用包括:管理、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公告费等。 在对破产业务进行清理的同时,还可以开展与破产有关的经营活动,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如将可用资金用于合法的投资,以获取收益;将能够出租的房产对外租赁以收取租金等等。 但应注意,从事的这些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就可能产生非法所得,从而减损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负担的义务比一般民事案件更重些,除应积极履行义务外,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利息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