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行业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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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民医美”的概念甚嚣尘上,全民整形似乎成了广大民众的心态底线。可当“整形”这一词逐渐走入普通大众生活之时,种种与其相关的负面新闻也接踵不断。关于整容风险的报道时不时登上消息端,韩国整容失败妇女自杀、整容医生深夜遭枪击、整得出丑现形等等的事件,令本就处于茫然状态中的求美者更加迷茫。针对这些事故,网上甚至有了“不做死的傻瓜,只做聪明的傻瓜”这种调侃的话语。正因如此,才更需要明辨是非,理性分析,正确认识整形美容技术及其风险。

当然,对整容存疑的,也不只普通民众。近日,湖北省武穴市法院就一起整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次一审判决。而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整形的本质是什么?是医疗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据据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曾亮介绍,黄某与某整形美容医院签订《美容项目协议》,约定黄某做激光祛斑美容项目,某整形美容医院提供了医疗服务,黄某向某美容整形医院支付了39800元的手术费。但做完手术后,黄某的色斑不仅没有消失,她的脸部更是留下了明显疤痕。经黄某多次索赔无果后,于去年8月将该整形医院起诉至武穴市人民法院,要求该整形医院赔偿其损害总计共计42312.55元。

而在法庭上,美容医院一方称手术行为不是医疗行为,属于生活美容,医院和黄某都是受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美容项目协议》是典型的美容合同,按消费贷款法律关系处理。

而对于案件的定性,法院最终判决称,由于整形机构在定制方案时,未能就相关风险与黄某进行充分沟通,在实施祛斑手术后造成黄某面部严重疤痕,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定性上的争论,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也存在着巨大争议。而对此,武穴市人民法院决定于5月7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而对于诸如此类的纠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逸尘教授杨大伟认为,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中分辨整形美容是属于医疗行为还是消费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上就有差别。

那么,整形美容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杨大伟教授认为,整形美容应解释为“外科整形;重新塑造人体的容颜、形体,以达到扶正祛邪、褒善贬恶、美化艺术、矫正畸变,而不至于破坏躯体的健康和容貌的和谐,不影响其社会的、生活的能力”,因上述整形美容的目的,“从法理上解释,不属于消费范围。如果要认定整形美容为消费,它的消费对象,消费目的、消费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是消费,手术失败或者效果不显著,为什么还要付钱给别人?消费者得到效用才有价值,整形美容手术效用难以判断,所以无法实行等价有偿。所以我认为整形不应定义为消费,而应界定为医疗行为”。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整形美容激光中心主任王绍伟教授则从整形美容医生的角度,表达了其对美容整形定性的看法。

“整形美容医生,其实质是应用外科及医学美容技术,对身体各部位(如皮肤、肌肉、骨骼、毛发、脂肪等),进行塑形和上美化的外科手术。”王绍伟教授解释道,“通过对这些部位的美化,而达到患者改善外观的目的,即为美容整形。其包括身体各部位(如眉、眼、耳、鼻孔、唇、下巴、脖子、肢端、乳房、腹部)的整复性手术(例如修复畸形、缺损,矫正轮廓畸型、外观不完善等)和皮肤美容(如皮肤切除修复术后瘢痕、痣、色素沉着斑等),毛发整形(如头发移植、漂亮修饰等),以及人体脂肪塑形等等,总之,一切对人体外形不完美、不美观予以改动或修正,提高或完善,均称为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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