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式基金好吗6?
“发起式”基金其实是个中国特色的称呼,这种基金类型在国内目前也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但据笔者了解,所谓“发起式”通常指这样一种情况:某机构(通常为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先设立一个资管计划并承担全部投资管理责任,然后将该资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转让给该公司或该公司的关联方,从而实现将资管计划所持有的这些金融资产转移到该机构本身名下,使其成为该机构自有财产的一种做法。
对于这样的做法是否合乎相关规定,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能进行相应的评估。就我们团队所做的业务而言,我们的判断是,如果该等转让行为经过合理定价、符合市场规则并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公示报告,那么这样的操作就是合理的。不过,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由于“发起者”往往同时也是“管理人”,这种自融的模式还是会受到一定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发起式基金”这一称呼在我国国内基金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却是存在一定瑕疵的——“基金”一词除了包含证券投资基金以外,还包含信托资金,而国内现有的“发起式基金”模式却通常不涉及信托委托人直接参与管理的过程。
当然这只是一个用语的问题,并不影响行业实践和法律适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发起式”基金作为一种融资和资产管理的方式,有其存在的价值,也在国内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来说,这种方式仍然处在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