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有事项如何披露?
新会计准则下,公司对于可能出现的负债进行预计并确认预计负债,但对于非财务报告范围内的或有负债可能不会进行预计和确认,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①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②税收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 ③超过限额的借款利息支出; ④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借入款项、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实际支付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补偿给责任人。但是,应当允许责任人因为预计将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计提的预计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清偿的到期债权由担保人予以代偿的,管理人有权向债务人的担保人追偿,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存在对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且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情况下,企业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相应的费用期间,但不需要单独确认为负债。否则,应按照该或有负债产生的原因分别归属于负债或资产项目之一,通过“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其金额,并在相关的收入或成本项目中列示,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将视未来实际情况而定。
(三)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贷款逾期或者被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企业存款账户中划扣欠缴本息。贷款逾期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坏账准备”科目中反映,贷款收回或从企业存款账户中划回的资金优先冲抵所欠银行的本金,贷款本金已全额收回而欠款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的,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如果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足部分的金额为营业外收支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