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对企业批复吗?
首先,《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未指定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对于企业设立登记等需要提交材料、实施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办理条件、流程、申请材料等。 也就是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所有工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都要经过工商局这一层,任何其他机关和单位都没有权力直接越过工商局审批企业。
其次,我们看一下国家工商总局对省级工商部门授权的清单里有哪些权限。 这个文件里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注册信息”,二是“档案资料”。 “企业注册信息”很容易理解,就是企业设立过程中工商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股东成员的信息、注册资本的数量(及来源)、经营范围等等。 但是这个文件里提到的“档案资料”就很值得玩味了。所谓“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等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换句话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调取其在办理企业设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而对于企业经营中形成的记载其经营活动的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无权要求企业提供或者调阅的。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部门,自然是没有权力去审批企业的设立,但是,如果该设立过程涉及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并且由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执行的,则可以。此时,由于涉及到具体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则还要按照特殊程序进行,即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