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上班孩子怎么办?
3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重要因素。发展托育服务是重要的民生福祉,也是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事关“幼有所育”。这次通过的决定根据各方面意见,重点围绕增强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在现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基础上,对托育服务有关要求作了扩展和细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托育服务的发展原则、政府责任等作了规定。一是在发展原则上,明确托育服务发展要“坚持普惠优先”,推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支持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在政府责任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托育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衔接”。三是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上,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并对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托育服务设施等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对托育服务有关监督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其所需建设、服务、运行经费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公立型、非营利性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等提出并报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加强托育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四是加强托育服务监督管理,强化托育机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