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司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分的规定》(以下引用部分内容为该规定第五章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发或者免发岗位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 (一)违反会议、接待工作等相关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者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刁难、要挟、报复他人,或者借故生非、打架斗殴、侮辱妇女、盗窃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经费使用等相关规定的; (四)其他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同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同时给以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故意犯罪,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实施体罚、虐待未成年运动员以及殴打运动员等侵犯运动员人身权利的行为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队备战或参加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全运会等体育竞赛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同时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