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文学原理?
儿童文学,我理解的范畴包括童话、寓言、幽默小说、科幻小说、奇幻小说等等;也包括图画书、儿童诗以及少儿节目中的动漫等。但一般不包括纯自然科普作品,虽然这类作品中也有关于人的思考。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概念,是因为我认为儿童文学并不是单一的作品类型或样式,而是一个包含众多文体的散文体文学。这是由儿童的审美特征决定的。
“儿童文学”这个词是有一定历史渊源的。1857年,英国首位儿童文学专家查特顿(E.T.Chatterton)发表了《儿童文学概观》一书,首次系统阐述了儿童文学的理论。他提出的“为儿童而儿童”的创作原则被后来的学者广泛接受并不断传承发展。 中国近代著名文学家郑振铎先生曾在20世纪30年代担任北平图书馆馆长一职,负责编辑出版图书馆的月刊《平津职业校刊》。他在这本文学评论集里指出:“研究儿童文学,应注意四方面的事”——即注意儿童的生理、心理的成长;注意儿童的社会生活;注意儿童的语言习惯;注意影响儿童心灵的东西——诗歌、故事、神话、传说。他还提到:“我想,凡是优秀的文学作品,应当是有永久的魅力,给人们以永远的乐趣和良知的启示。”
郑振铎先生的见解与查特顿的主张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强调儿童文学创作要符合儿童的特定审美特征。 所谓“美的启示”,也就是作家在创作中要让读者受美的感染和熏陶。这种美应该是纯洁的美,它是与纯真、善良、质朴等相关联的。同时,它又应该富有诗意,让人体验到超乎日常生活的美感。
罗曼·罗兰说过:“幸福就是沐浴着晨雾踏上去往森林的小路。”这正体现了儿童具有的纯真无邪的审美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