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香港警察?
因为香港是法系社会,而我们的司法体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延续(虽然加入了少量英美法的内容)。所以从制度设计上来说,香港警队更像军队而非公安,当然行动时自然也是按军队那一套来做的。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大陆法系,简单来说就是成文法系,法条至上。这种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就是各种案件都是以判决举例来进行裁判的。而在香港,无论是什么案件,最开始都是由警方进行侦查取证,由检方负责起诉,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法律条文明确给出判决,而法官所遵循的法律条文则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给出的。在这种体系下,执法者首先必须依据立法机关通过的规定来行事,否则你就是违法。而司法系统则是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管你是谁,你多么有权势,只要你犯法了,就得受罚。
所以在香港,无论警方办案还是检方起诉或是法官审判都是依据成文法的规定的。而这种规定是什么?当然是写入法律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我国刑法中明令规定,盗窃100元或者不满100元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盗窃200元,则属于犯罪,要被判刑。但是如果在香港,无论是盗窃一百还是两千,都只属于违法行为,处罚都是一样的。因为立法机关已经明确规定,任何数额的盗窃都属于违法行为,都要接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而大家所熟悉的英美法系的特点在于判例法,也就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可以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但是这种参照系在我国港台地区以及绝大部分海外华人社会中并没有普及,甚至说没有形成传统。所以在香港,你很难看到类似于我国公安、检察和审判人员那样,凭借自己主观意志来办事的。他们必须要依法办事,否则你就要去告他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