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能投资哪些?
1、国家法律禁止的非法融资行为。 《保险法》第227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非法集资活动; 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我国《保险法》明确界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投资行为违反了这一目的,就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例如,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保险资本大量投入期货市场,虽然短期内可能带来不菲的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会危及公司的生存。这种通过期货市场投机的行为就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资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所有资金及其收益都必须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一)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二)支付保险合同规定的费用; (三)保险企业的合理流动资金。 所以任何违背上述原则的资金运用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比如,用资金投资房地产而不是建立分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显然就违背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优先于股东的利益”的原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不完善程度各异,因此需要由立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其他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应视为违反《保险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