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最迟什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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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的业主可以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该条款,业主在房屋交付时就应该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实践中交房时间大多在6个月以后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各地的实施细则都允许业主在交房后6个月内办理交纳手续。

以南京市为例,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价房[2005]128号)第七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交纳的,开发商不得向业主移交房屋,相关部门不得给业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业主最晚应该在房屋交付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过,如果开发商已经代收过维修基金的话,就不存在迟交的问题了,因为按照规定,开发商收到维修基金之后应该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即使业主拖延不交,开发商也应该代为交纳并追究业主逾期交纳的责任。

另外,一些地区对于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也允许由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待办证后再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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