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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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法人,通过合作经营形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这一规定,凡被认定为“外资企业”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企业法人,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设立的;

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必须高于50%。如果属于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外商的股权应不低于75%。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独资企业或公司,不要求股东必须拥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根据上述界定,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可以设立为外资企业以外,其他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均不能作为外资企业存在。采用合同、协议等方式所进行的非股权投资都不可能取得“外资企业”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资企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在具体认定时,应当同时兼顾两方面的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环境保护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五)需要审查批准的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从国际投资的领域来看,任何国家(地区)的投资政策都倾向于把对外直接投资划分为生产性和服务性两大类。

与此相对应,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类别也基本上可分为外贸产业投资和海外创业投资两类。

1.外贸产业投资是指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直接或间接进行再投资的活动。它包括两种形式:

——中国境外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将其资本金汇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以购买境内外财产或股款,或进行新的投资活动;

——境内投资,主要是用于当地生产经营的扩产、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以及经许可用于国内的其他项目。

2.海外创业投资是指由海外创业投资主体(一般指基金)对海外的先进技术和优秀企业进行投资,促进海外高技术创新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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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对设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有关法律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及投资公司、购买中国境内企业有限公司股权(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即所谓的三资企业的统称。

具体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资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为获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国法人,合营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合营各方认缴,在合营期限内不得撤资,不得转让;其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回报率必须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合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作企业由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或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外方提供资金、设备进行经营。合作企业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组织方式。凡组织机构中含有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为法人式合作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为非法人式合作企业,发给《营业执照》。法人式合作企业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国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依合作企业合同约定不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合作各方投资或不投资,可约定投资回报和利润分配或不约定利润分配,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用作价,也不转移其所有权。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不是法人,而是依据经营行为进行投资,或提供产品销路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只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而不要作价,也不得转移其所有权。企业债务可根据投资情况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承担无限责任。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从事生产、流通、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即外国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独资企业,还包括在中国境内取得批准,已设立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在其经营区内再投资举办两家在劳动管理、财务、人事和生产方面自行决策的附属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独立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中国境外的,也可以是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如果投资者为来自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其投资兴办的企业,称为港、澳、台地区同胞投资企业,享有同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内,资本一次到位,余资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同胞投资企业限制、禁止行业除外)再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投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外国投资者拥有所投资企业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投资决策、劳动管理、人事管理、经营等方面投资自主权和财务自主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本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投资利益和承担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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