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跨区经营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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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但要有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1.异地经营的许可 企业跨地区(行政管辖区域)经营应当事先征得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性场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注册的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③总机构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总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⑤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2.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企业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管理上的一部分,是作为法人实体存在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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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我懂! 最近公司要搬过去(嘉定区),所以也关注了一下这个事情,就写了这篇文章,仅供参考哈~~~ 先说观点:可以的,但是不能乱来………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没有标准答案,只能举出相应的案例说明具体的情况; 1、2015年4月7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关于企业跨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即原则上只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同时规定对下列情形不予许可,其中第四点就是“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经营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者仓储建筑面积低于150平方米的,新设或变更后生产经营场所(仓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新设或变更后生产经营场所(食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等。

因此如果是需要申请危化品证的企业那么最好就不要去申请了,因为肯定被驳回,而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话则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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