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亏损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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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分清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通过参加董事会来行使决策权;通过监事会来实施监督权;通过总经理来执行董事会决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对实现各股东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区分不同情况,落实责任追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由此可知,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股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股东承担责任以补充性为原则。

第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中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应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因公司清算组不依法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组成员违法处理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起诉的时效期间为4年,自清算终结之日起计算。

据此,当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维护,避免自身损失扩大。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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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未规范预提费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将预计要发生的成本费用,比如预计的年终双薪和各种奖金等长期预提,不作任何调整,致使连续多年预提数累积,导致企业账面盈利,而实际上却长期亏损,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过程中应引起重视。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调查其原因,如果属于人为调节行为,应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追缴相应年度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企业按规定预提的费用,属于“预计负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税务上才允许在当期据实扣除。因此,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预提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作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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