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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4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问询进行初步核查,并发布澄清公告;最后,如果构成重大违规违法的,由监管部门(证监会)依据相关证券立法予以处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股东基于公司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是持支持态度的,比如在前海航盛(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与黄明耀、深圳市中航港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8)粤03民终6790号]中,深圳中院认为,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黄明耀的过错导致被上诉人丧失对公司的掌控,股权被冻结、执行,无法收回投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判决黄明耀向航盛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法院对于股东的请求是否支持,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则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勇、上海海博鑫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9)苏05民初2680号]中,因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李勇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股东如欲行使股东权利,要求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证明董事、高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该等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第三,董事、高管的违规行为与公司所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要注意把握起诉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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