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对外借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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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有要求!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企业上市指导意见的通知》均提到,“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变相放贷; (二)不得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将所有的资产都用于贷款; (四)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借款约定固定收益。

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后,对于融资方式的限制更为严格。除了银行理财不允许向非关联方发生融资行为之外,信托公司也受到严格限制,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比例被严格限制,并且已经发行的融资类信托计划也应当逐步有序退出。 如果仅仅因为企业现金流紧张就向外举债,可能很难得到支持。 但如果是因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是正常经营相关的债务融资,通常没有问题。 不过,由于股东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因此对于涉及投融资交易时,需格外谨慎,防止被认定为利益输送,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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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合普通伙企业的对外借款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未被合伙企业被授权执行企业事务,则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即可。

实践中,以合伙企业作为借款人的,为防控风险,银行一般要求全体合伙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全体合伙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债权人对此予以接受。

但合伙企业本身以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只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应先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清偿,如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伙人追索,其债权是在合伙企业清算后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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