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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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家庭来讲,孩子多会是一个负担,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生孩子。而收养孩子就成了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有的人不太了解收养孩子的事宜,所以今天就为大家介绍收养孩子的相关手续。

一、孤儿院的收养登记程序

1、申请。要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弃婴、儿童的监护人或者出生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和弃婴、儿童监护人证明,以及亲生父母有无精神病、传染病和精神残疾等医学鉴定证明。

2、审查。区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收养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可能有必要的对被收养人进行健康检查。

3、登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经审查,拟准予收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监护人的情况、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民政部门办公场所和收养人住所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自行收养的收养登记程序

1、拟收养人应当向收养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所在单位证明、履行收养程序的意图以及孩子的情况。

2、市、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3、收养关系自民政部门签发《收养证》之日起成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经被遗弃的孤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同意,可以由该机构暂为监护人,代为管理被遗弃的孤儿,办理被遗弃的孤儿收留、安置、管理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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