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炒股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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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应规则,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期货的投资管理或经营业务(具体行业类别见分类列表); 同时,由于基金业属于特许经营领域,未经监管机构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基金从业活动。

无论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的设立及开展证券、期货的投资管理都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券交易场所外的交易”是否有效的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却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构成,除交易所市场之外,其他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非经纪会员(即不具备证券承销和代理认购、销售资格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等,这些市场的参与者均应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对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传递和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规范,而对非经纪会员及其他两类市场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对非经纪会员的交易行为主要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加以规范,而 对其他两类市场的交易行为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亦从基金角度对非经纪会员及其他两类市场的交易作了规定。据此, 认为应当对“证券交易场所以外的交易”订立有效的观点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另有观点认为,由于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配置融资和投资资源,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并通过买卖证券实现其经济目的。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地区)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场外交易”,我国目前允许“场外交易”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下,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国债现货交易市场以外,其他市场的监管主体较为分散, 难以判断市场行为的合规性。主张“证券交易场所外的交易”无效的见解更具说服力。

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也并未对“证券交易场所以外的交易”作出明确授权。“证券交易场所外交易”可能触及的监管措施包括: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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