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北京集体用地?
1、“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直接管理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设使用土地的范畴,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建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军警用地等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 前者是“土”的概念,后者是“地”的概念。
2、两者有重叠部分——农村自建房属于集本土地上的自建住房;但城市的写字楼商用房等属于建设用地。 但本质区别在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交易,买卖,抵押,而集体土地不可以。 这主要基于两个考虑:
一是防止非法流转,保障农户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限,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土地(外村村民购买该村住宅属违法行为),且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
二是控制房地产投资炒作。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林地、草原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城镇住宅用地的土地供应规模和速度,限制炒地行为。 另外,城市周边有些地方把农用地划为建设用地,搞圈地运动,这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任何方式获取宅基地。
3、目前国家对农地的利用采取严格监管的态度。 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之外,不允许无偿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向经营者流转,并在一些地区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变更为农房抵押贷款提供可能。但是,这些试点并不涉及到改变土地性质的问题。 因为,无论是承包地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还是将宅基地有偿出让给他人使用,都是法律允许的,并且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