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花园是违法的吗?
不违反,但是要符合规划,否则无法通过审批而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城市绿化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小区、居住区应当规范设置庭院绿地和景观带,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改造和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绿地。 对前款所列各类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一并报送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项目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面积应当与建设项目用地的比例相适应;单独选址的建筑项目,其配套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该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15%,其中,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以及多层民用建筑的项目,其配套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河道两侧及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规定的绿化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或者挖掘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随着“无界城市”、“无界社区”等提法的流行,拆除围墙和建筑红线内的“内院”越来越多见了。从法律角度看,建筑红线内的“内院”拆除围墙后,变成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商业休闲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实际是以“无偿让渡”方式实现“内院”这个建筑红线内的私人空间向城市公共空间的转化。严格地说,这种转化未经土地使用权人与业主的法定程序决定,就拆墙实施,从物权法角度看,属于越权决定及越权处分行为,应予以禁止。如果“无偿让渡”行为发生前征得了全体业主的同意,那么在公共区域改建完成后,应按改建后的状况进行重新测绘,然后从开发商的“公共配套不达标”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全体公共物业的收益中拿出部分,对“让渡”公共物业而使得其专有物业的品质、价值提高的业主进行补偿,所补偿部分应以各业主的专有部分按比例分摊计算。
而作为建筑红线外的“外院”,一般属于城建部门作为市政道路及绿地等公共用地“划拨”给了开发商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并以“附条件”方式与开发者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了由开发商出资代建(或自建)、且“建设完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物业,这些“外院”在“无界城市”等城市规划思潮的影响下,实际上已成为“公共空间”而不是“私有空间”。对于这些“外院”的“拆墙透绿”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