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富人怎么避税?
1.先说明观点,在中国现阶段,不存在合理的避税、节税途径 2.再来说原因 中国现阶段税收体系是一个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这个主体很大程度决定于现行税制),流转税的特点在于“多环节征税”和“税款随商品价格变动而转移”。这种课税方式导致了两种情况出现:一是纳税人(企业或个人)通过安排交易行为可以实现税收负担的转移,二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加成本的方式降低应纳税额。无论是第一种情况的交易安排还是第二种情况的成本增加,其结果都是纳税人减少了应纳税额,也就实现了少缴税款的目的。
但是请注意:这些少缴纳的税款实际上是由他人承担的(这里说的他人不是指私人,而是指社会中的其他人)。因为企业纳税后资金变成了政府财政收入,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支出,最终由全社会承担;个人纳税后资金变成了政府掌握的财政资金,政府用这笔资金从事公共事业,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其实最终也承担了这部分税款。中国现阶段所谓的富人的避税实际上是合理的税负转嫁——把本应自己承担的纳税义务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转移到别人身上。这样的做法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然而问题在于中国的税收立法本身不够完善且存在大量征纳双方约定俗成的情况,导致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偷逃税款之嫌(当然,如果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纳税义务,则并不违法)。因此这类行为属于税法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列。
3.最后说几个案例,大家感受一下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制裁力度 A公司购买某写字楼,支付价款500万元。楼款付清后,A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楼号改为A500,从而少交印花税4500元。税务部门发现后,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五倍罚款2.7万元 B公司投资建造厂房,竣工后投入生产。因会计核算错误,将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少缴土地增值税98.3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征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4.39万元 C公司购买一辆进口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6.7万元,增值税税额7.88万元。为抵减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发票申报抵扣的时间提前到一次性付款之前,骗取退税。税务机关查明后,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处以应退税额一倍的罚款 D公司销售产品收取款项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34万元。随后,D公司收到购货方退回的上述产品,遂安排另一分公司与购货方重新签订购销合同,由分公司重新开票并办理退货手续,同时要求购货方将原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退还D公司。D公司据此冲减销售收入,并要求税务机关退税,税务机关不予支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