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五行属什么?

禹愉禹愉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很大,很难三言两语讲清楚。 首先我同意@王磊 和 @苏菲猫 的观点「法的本性在于秩序」和「法是社会生活的公序良俗的体系化、形式化及国家强制力保障」(苏菲猫);也认同一些知友认为法律只是工具或者手段而非目的,法律的目的在於实现正义(或至少是公平)的观念。 但我想探讨一下,从古代到现代,法究竟是什么的变化历程及其缘由。

1. 从古代的法到近代的法 我读过的西方法学史著作不多,但是印象里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古希腊城邦的法律,罗马人制定的法律以及中世纪教会的法规都是「人法」而不是「自然法」/「万民法」,即「实定法」而非「实在法」。 之所以说是古代的法而非近代的法,大概是因为无论是哪里的这些法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更接近道德准则与习惯法则的结合体或者说混合物。它们并不像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成文法典那样逻辑清晰、条文明确,而是更多带有社会伦理色彩以及立法者意志。

另外一点让我感觉很有意思的是,古罗马人和希腊人对於「法」的理解似乎是相左的:希腊人将「法」定义为「理性原则」而罗马人的说法则是「市民公约」或是「契约精神」。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罗素《法律哲学》(Law and Philosphy)一书中有对於此的解释:他们认为既然城市是国家的基本单位,那么「公民共同体」(civil community / civitas)这个概念就比「城市国家」(city-state / res publica)更重要,因而「市民公约」才是法的本质。因此他们制定的法本质上是一个个合同(contracts),比如「禁止自杀」这条律令看起来不就像「禁止违约条约」一样吗(=_=#)

2. 从近代的自然法学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关于这个问题我不大能理解为什么有人把这两个学派对立起来看……虽然两者有论战,但说到底也只是学术之争而已吧…… 而且我认为这种所谓「对立」根本没必要,实际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都不过是在特定时期对于当时「法的本源」的不同看法罢了。

3. 为什么要研究历史

以上是我个人的浅见。我觉得如果要给题主一个答案应该会很长很啰嗦也很艰深,但我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题主和其他知友思考这些问题。

所以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没有什么是绝对的」——这不仅是哲学上的命题更是法理学的问题。 还有我想说,虽然我没有仔细读过博登海默的这本书,但从题图来看他显然将「法」理解为一种「秩序」。那我想他的「秩序的属性」可能并非源自於其「历史演变」,反而可能是基于他对於「法治国」的思考。 也许这才是最重要的,不是麽? (}ω}• )

优质答主

法律有道德、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也有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分类标准,但法律五行却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 天地阴阳,是自然界中五种不同属性的东西,它们相生相克。

同样地,我们人类社会也是由五种不同的人所构成的,他们分别是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小孩子;强壮的和病弱的等。这种自然界的规律就体现在了我们的生活之中,比如“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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