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股份制要给员工补偿么?
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本金流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所谓“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在产权转让中,对被兼并企业的劳动者拟采用合同解除方式进行安置的,须事先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就是指的这个意思。 据此,在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以下统称“国企改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类——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得到切实的保护,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了。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将企业整体出售给其他企业,那么原企业的职工应当全部由购买方重新聘用;如果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涉及到职工安置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劳动合同法》第41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在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资意见。但是,无论以何种理由裁员,均需要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上述规定是针对一般的企业,但是,当企业发生改制的时候,是否应该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呢?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改制属于一种企业制度的变迁,这种变化必然会给职工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失,不论改制为企业还是变为其他类型的企业,都必须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就有违于制度变革的原则和精神。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因为企业改制使个别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进行补偿的话,从宏观上来看,其实质就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付出的一定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