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公司交多少税?
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应该是怎么定义“农业科技公司”,因为现在有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个人,他们并不会去申请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但他们是真正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而有些企业,他们既不可能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不符合高新企业的条件,但他们确确实实从事着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技开发工作,也同样属于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范畴。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问题的核心其实应该怎样界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我首先想到的是以产业来划分,即把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活动以及其他直接为农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界定为第一产业(当前,国家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事实上就是过去对第二产业的统计,所以这里把这两个行业归到第二产业),而把销售农用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的商业及批发零售行业归到第三产业。但是这样做的问题是忽视了那些既不生产农产品,也不销售农用物资的行业,如房地产、租赁、旅游等行业,这些行业虽然与农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存在和发展也依赖于农业的发展,但由于当前我国对这些行业的统计没有明确区分它们所依赖的产业性质,因此我们无法得知它们的具体数量,也无法判断它们究竟占有多大的比例。如果仅仅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我们恐怕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多数的“农”字头的企业都属于传统农业范畴,其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无法吸引大量资本投入,因而只能靠政府补贴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了。
上面所说的以产业划分的方法实际上是把“农业科技企业”等同于“农业科技型企业”,二者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后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所有直接或间接为农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后者则是从高科技角度对前者的分类。我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范围: 首先,把直接或间接为农业提供产品(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和服务的企业界定为“农业科技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来进行设计和制造。至于某些企业由于技术水平低而无法摆脱使用传统工艺流程的问题,则不予考虑。
其次,把这些企业的全部收入加总,然后除以总人口,再除以12(也就是一年之内的总收入除以人口数再取个平方根,表示每人平均每个月的收入),就得到月收入人均收入指标。然后把所有的行业按这一指标由大到小排序。
最后,选择排名靠前50%的行业作为研究的对象,因为这些行业不但符合“高技术”的特征,而且也符合“制造业”的特征(之所以保留“制造业”的特征是因为有些纯高科技行业不是制造业,如电子信息)。当然,这样选出来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业”,它其实是“高技术制造业”的意思,但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给“工业”下一个严格的定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这里的分析仅适用于讨论“农业科技企业”的范围问题,并没有考虑到如何评价这些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程度高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