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孤残儿童?
一、关于“孤” (一)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孤”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因此“孤儿”特指这些孩子: 1.丧失父母的儿童;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目前大约有一千四百万“孤儿”。其中80%由民间机构收养,20%由国家福利机构抚养。
(二)分类 1.根据有无户籍分:有户口的孤儿和有亲属的孤儿。前者是由国家民政部门注册的孤儿,后者是有人依靠的孤儿;
2.根据收养方式分:社会福利院举办的儿童养征性单位所收养的儿童为收养孤儿;民间组织收养的孩子称为“民间收养儿童”。
3.根据年龄分:婴儿(<1岁)、幼儿(1~3岁)、少儿(4~7岁)、少年(8~11岁)。
【提醒】由于各个部门对于“孤”的定义把握不尽相同,有的将“弃婴”纳入范围,而有的则将其排除在外,所以导致同一群体在不同的政策文件里身份认定不尽相同,如有些规定中所谓的“孤”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而在另外一些文件中所说的“孤”是指“失去亲人”的儿童。还有一些文件没有对“孤”下定义,但列举了应当作为孤儿救助的对象。鉴于此,在实务中,对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不准时,可参照相关文件来确定对象。 二、关于“残” (一)概念界定 根据有关规定,残疾儿童是指患有残疾(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失明的,失聪的,言语不清,肢体不全和智力有问题的儿童。
(二)分类 1.按照残疾性质划分:一般性残疾儿童与重度残疾儿童。 一般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能够上学,但需他人扶助完成的残疾。这类儿童占所有残疾儿童的95%左右。例如,盲人、聋人中的绝大部分属于此类。而重度残疾儿童则是残疾程度较重,不能完成基本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不能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如脑瘫、严重智力障碍的儿童。
2.按残疾出现的时间划分:先天性残疾儿童与后天性残疾儿童。先天性的残疾是指出生时就存在的,或者是某些先天缺陷造成的残疾。如盲、聋、哑、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等。而后天性残疾是指出生后身体某部分结构或功能出现的异常而导致残疾,如小儿麻痹后遗症、脑外伤后遗症、智力落后等等。 三、关于“孤残儿童” 由此可知,“孤残儿童”即指的是“孤独症+残疾”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