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业如何申报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暖费免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供汽(水)、供热管网的建设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供热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服务是指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下列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4.供热”。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营业收入:…(三)以直接收费的形式承担建筑服务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无论其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当并入营业收入计算缴纳税款……”供热企业的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综上,供热企业应该就取得的采暖费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允许据实抵扣购进原材料等发生的进项税金并予以纳税申报,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不再缴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