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参与土地收储?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的是计划供应制度,即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从总体上看,土地征用的主体是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单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其他相关单位(如土地整理公司)。
首先,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进行调查、踏勘、测绘,掌握收储土地的面积、分布、用途、使用年限等情况,形成土地收储方案。 其次,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土地方案设计,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以及资金使用安排等;然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最后,依法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费等各项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配套文件对不动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属于不动产,而农用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在土地上增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物的使用权则不属于不动产。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收储工作要分别进行。
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复杂性,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的界限难以区分,实践中一般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先征收再拆除;但是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因不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应区别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单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