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企业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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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条例,作为非居民企业的采矿等资源开采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及销售服务的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服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赔偿款;

(五)国库券及其他债券利息收入。

第九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核实其税务登记信息,办理其他税务事宜时,还应当出示相关许可证证明。

对于采矿业的企业而言,除上述文件列明的免税条款外,还应提供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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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黄金工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64号)的规定,对金矿企业(包括黄金一般矿山企业和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伴生黄金,下同)开采或生产出的黄金(包括砂金、黄金矿石和黄金选矿,下同),自2000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增值税,待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取消此项优惠政策。金矿企业将开采或生产出的黄金移送并销售给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金矿企业开采或生产黄金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尾矿,出售给另一单位提取黄金和其它有色金属,另一单位必须单独核算销售额。凡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避免税收漏洞,对有经营进口黄金业务资格的企业经营进口黄金,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境内企业或个人从有经营进口黄金业务资格的企业购进的黄金,可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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