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企业免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条例,作为非居民企业的采矿等资源开采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及销售服务的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服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四)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赔偿款;
(五)国库券及其他债券利息收入。
第九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核实其税务登记信息,办理其他税务事宜时,还应当出示相关许可证证明。
对于采矿业的企业而言,除上述文件列明的免税条款外,还应提供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才能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