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债务工具吗?
严格来说,基金不是一种债务或融资工具。 因为债务、融资都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还本付息要求。 而基金作为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到的资金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配和投资运作。 即使出现基金净值的下滑乃至本金发生损失,按照“先买后卖”的原则,投资者也不能要求基金经理立即以当前净值回购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并进行兑付;
只有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日期或者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才能满足赎回申请,获得现金流。 所以从这一点说,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而不是债务工具。 但是! 如果出现了法定赎回情形或是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提前终止条款等情况时,由于法律层面的刚性兑付要求和基金合同的明确约定,此时基金就具有了一定的“还款来源”,能够根据约定向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加算利息。 当然,这里的本息支付顺序与债务工具的清偿顺序正好相反——先偿付本金再支付利息。 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相较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基金的偿付能力要明显弱于一般的企业。
如果基金遭遇破产清算的话,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因为普通合伙人通常都同时具有“人”和“金融机构”的双重身份,所以破产时的清偿顺序上要优先于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由于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在清偿顺序上,股东和普通合伙人都要劣后于有限合伙人。